一、患方陈述
年4月,患者(60周岁)因反复咳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就医,支气管镜下活检提示“右上叶支气管粘膜鳞癌,左下叶基底段见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”,4月16日去被告处住院治疗,诊为“右上叶肺癌,左下肺不张”,4月30日行胸腔镜下左下肺切除术,病理报告“(左下肺叶)肺组织慢性炎伴支气管扩张”,5月8日出院后继续门诊随访。
6月12日第二次入院,发现左侧胸腔积液,行胸腔闭式引流,另于6月14日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见“左主支气管远端新生物,左上叶各段支气管狭窄,右上叶三个段开口处分嵴增厚改变”,病理报“(右上肺叶)小块癌变鳞状上皮组织”,以及“(左支气管粘膜)炎性肉芽组织”。住院期间患者感觉有胸闷不适,医生未解释原因,6月26日医嘱出院,并嘱其一段时间后复诊做右上肺癌切除术。
7月15日患者第三次住院,7月17日给予行“胸腔镜下右上肺癌根治术(右上肺叶切除术+纵隔淋巴结清扫术)”,16:50结束手术回到病房,17:30起患者就出现胸闷气促,血气分析提示呼吸衰竭,给予面罩高频吸氧及平喘药等处理,好转不明显,7月18日出现大汗淋漓、口唇紫绀,不得不进行气管插管抢救并转至ICU。
后虽经持续机械通气、抗感染等抢救措施,患者还是呼吸衰竭不能缓解,并出现两肺感染,病情越来越重无法控制,于7月23日在被告处宣告死亡。死亡诊断为:1.右肺癌,右上肺切除术后,肺部感染,呼吸衰竭,休克;2.左下肺叶切除术后。患者三次住院共44天,发生医疗费.16元。
二、患方观点
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断、评估、手术适应症的把握、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理各方面均存在诊疗过错,导致原本肺功能良好的患者,在3个月的时间内病情快速恶化死亡,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相关规定,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并与患者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,给患者亲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,应该对患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现由于被告拒绝对原告作出合理赔偿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特此起诉。
三、医方观点
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,医疗费.39元无异议,增加部分须核实;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元;护理费按元/年的标准计算44天,为.38元;营养费和误工费因患者已死亡,不属于赔偿项目;死亡赔偿金按元/年的标准,按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计算17年,为元;
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;丧葬费按元/年的标准计算6个月,为元;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元;交通费认可元;鉴定费由法院按票据认定;尸检费用元无异议;补充尸检费用没有票据,无法确认。答辩人对上述损失按主责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四、尸检结果
x大学医学院出具尸检报告:患者系急性双肺广泛性融合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。
五、鉴定意见
x省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:x大学附属x医院在对患者吴雪章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;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。
六、医疗过错分析
1、患者第一次入院,医方行“胸腔镜下左肺叶切除术”,手术过程未见违规,但在术前已有病理明确提示右上叶支气管粘膜鳞癌的情况下,应先行右上肺癌根治术,医方未做右上叶肺癌治疗而行左下肺叶切除手术欠妥,且术后左下肺叶病理未提示肺癌;
2、患者第二次入院,医方行胸腔闭式引流术、抗感染治疗,待肺部炎症好转后再手术合理;患者第三次入院,行“胸腔镜下右上肺癌根治术(右上肺叶切除术+纵膈淋巴结清扫术)”手术指征存在,但医方评估、准备欠充分,术中患者单肺不能维持通气,故采用间断双肺通气,导致手术时间偏长,与患者术后机体抵抗力下降、肺部感染有关;
3、术后当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、循环不稳定,医方未及时转ICU等,处理不及时;转ICU后,医方处理基本符合规范。
七、法院判决
根据鉴定意见,原告主张被告承担80%赔偿责任,有事实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二○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,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.78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事故#。